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未参保员工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受伤害职工的考勤记录卡(考勤表)(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每个证人收取原件1份,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他证据材料(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有关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收取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未参保职工还需提供所在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料(可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打印)(原件1份)
十、其他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经办部门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按经办部门出具的《补齐材料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
三、经办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经办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承办人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核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