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索赔须知
1、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如果发现货物受损,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报案,并拨打95518报当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货物。
2、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存储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3、甲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有关保险的凭证:
A、保险单证(原件)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投保清单;或保险合同(复印件);
B、向95518报案的受理号码;
C、出险地中国人保公司的查勘报告、照片等;
D、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赔款收据、权益转让书;
2)有关运输的单据:
A、运单或托运单、装车清单(正本原件);
B、运输协议或运输合同(正本原件);
C、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或运输第三方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货物的单据:
A、货物发票、购货合同或购货单据等;
B、出仓单或发货清单(要求列明货物品名、型号、数量等);
C、目的地收货人的收货记录、货损货差证明;
4)有关事故的证明:
A、司机的事故情况说明;
B、航空运输事故的,提供航空事故签证;
C、如果是交通事故,提供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经济赔偿调解书等;
D、如果是雨淋损失,必须说明遭受雨淋的具体地区和日期;
E、如果是盗抢事故,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取得证明;如果是整车盗抢或诈骗事故,必须向县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报案。
4、如果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受损的次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
偿,不提供必要单证,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保险公司不再受理。
5、有关货物损失确定,可以有以下方式:
1)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经甲、乙双方确认;
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甲、乙双方同意的有关单位鉴定;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 95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