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改善客户服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申请人或申请企业(以下均简称“乙方”)与开办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就甲方提供的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甲方借助国际互联网、公共通讯、电话集成线路等方式为乙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可分为网上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手机银行服务、短信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自助设备)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甲方用于识别乙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用户名、证件号码等)、卡号或账号、密码、证书、签约设置的手机SIM卡、动态口令牌、电子密码器等。
         密码:指乙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账户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甲方发出的查询、转账等指示。
         错误:指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的情况。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网址www.jnbank.cc)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开通网上银行,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成为网上银行普通注册客户。普通注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理财、缴费、在线支付、信用卡等服务。
        (二)网上支付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电子渠道自助申请开通网上支付,并办理开通手续后,即可在已经支持我行卡支付的合法商户网站进行购物支付、考试报名缴费、购买电子客票等。
        (三)电话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客服96005,外省0519-96005)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开通电话银行服务,并办理签约手续,成为电话银行的客户。电话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缴费等金融交易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口头挂失等增值信息服务。
        (四)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甲方电子渠道、手机客户端自助注册申请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并办理签约手续,成为手机银行的客户。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基金、理财、缴费、信用卡、在线支付等服务。
        (五)短信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移动:1065752190396005;联通:10655025196005;电信:1065902551996005)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开通短信银行服务,并办理签约手续,成为短信银行的客户。短信银行客户可享受的服务包括:金融信息通知、查询、交易提醒等服务。
        (六)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转账服务开通
         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申请开通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转账业务,并办理开通手续后,即可通过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办理转账业务。
        (七)客户享受上述电子银行服务还须具备相关电子设备、下载必要的客户端、能接入相应电子银行系统的网络等前提条件。
         第三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乙方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依本协议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二)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相关交易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到甲方营业网点补登存折或补打交易凭证。
        (四)乙方对甲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主要义务
        (一)乙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甲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等方式登录。乙方办理客户端版手机银行业务应在甲方指定网站或手机操作系统官方网站下载客户端软件后登录,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进行下载或登录。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而不要拨打任何其他电话,否则产生的损失或结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享受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甲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乙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甲方相应规定,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服务渠道能够更改的个人资料,乙方可自行通过电子银行服务渠道变更,因乙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甲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短信银行服务中所有短信内容不得含有客户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五)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甲方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的依据,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六)如乙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乙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乙方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终止,在挂失或终止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移动运营商的手机号码销号与其在手机银行系统、短信银行服务系统的注销不能相互替代。乙方如需办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应根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八)乙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九)乙方发出的指令经甲方执行后,乙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乙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乙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甲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乙方发出的错误通知,甲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甲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甲方的原因,甲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乙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乙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乙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乙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一)乙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乙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乙方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乙方应于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他人;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如申请电子对账功能,应按约定渠道及时与甲方进行账务核对。在系统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甲方成功发出对账信息的,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对账信息送达之日起15天内完成账户核对,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甲方对账机构,否则甲方视同乙方默认账务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务不符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发生二次以上在对账期内乙方未反馈对账结果的,对账中心将账户转为纸质对账。
        (十三)乙方在一个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中未与银行进行对账一次的、对甲方发出的各种对账方式未予回执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账户的转出功能,有权要求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为保障乙方资金安全,甲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三)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乙方使用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甲方调整内容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甲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电子银行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五)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甲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甲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5.乙方未能正确依据电子银行服务的说明操作;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原因。
        (六)电子对账频率为按月对账,但乙方也可根据甲方业务发展情况及账户的风险等级,调整与甲方的对账频率。
         二、主要义务
        (一)甲方应及时受理乙方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对于乙方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甲方应及时予以解答或向其提供查询渠道。
        (三)甲方应对乙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或在甲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四)在甲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申请的相应电子银行服务(部分服务须经乙方另行开通方能享受的,待乙方开通后甲方予以提供),并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
        (五)甲方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确因甲方系统缺陷导致乙方资金损失的,甲方应按有关规定计付赔偿金。
        (六)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本外币对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保证金、贷款等账户。
        (七)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子对账单分为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余额对账单按同一客户在全行的存贷款账户以存款账户为准合并对账的原则生成。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乙方通过甲方柜台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同意其申请并在甲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二)乙方变更或终止电子银行服务,须根据甲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乙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乙方通过甲方柜台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甲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乙方不遵守本协议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因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账户暂不能使用的,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亦相应中止,待账户可以正常使用后恢复相关电子银行服务。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不介入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乙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电子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均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电话银行客户、手机银行客户、短信银行客户。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甲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五)甲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乙方提交的手机银行电子支付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乙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甲方过失的情况。
        (六)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电子银行服务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除特殊约定外,甲方为乙方开通电子对账服务后,原则上每年提供纸质余额对账一次。但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与乙方进行面对面对账,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八)甲乙双方变更单位名称的,本协议对名称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有效。乙方账户销户或因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转为久悬未取户的,甲方停止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甲方可直接执行有关规定。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到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十)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