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特此申请对于其开立于晋中银行的九州方圆卡,一旦该卡资金超出客户设定的最低留存额1000元(必须大于等于开户行规定的最低留存额),对于超出部分的资金,以每笔5万元人民币为起点,以1000元为整数倍,按照以下约定自动转存为七天通知存款:
1. 对于每笔自动转存资金,应符合以下规则:
(1) 以起息日起(暂定为每周日)的每一个连续的七天期限为一个存款周期。首次起息日为该笔转存资金存入通知存款专用账户之日,每一个支取日为起息日起每一个连续七天期限届满之日。客户特此确认: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只要客户在每一个支取日未将存款资金本息支取并转出通知存款专用账户(实际支取),即视为客户同意全额支取相应资金并申请将相应资金继续转存叙作下一个周期的七天通知存款(转存支取),按此,每一个存款周期的支取日均为下一个存款周期的起息日,每一个存款周期的存款资金为上一个存款周期的本息合计。
(2) 客户特此确认:每一个存款周期的支取通知的发送以晋中银行系统自动发送者为有效的支取通知。
(3) 每一个存款周期适用单独的通知存款利率,该利率为支取日(转回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确定。
(4) 如果任何一个存款周期届满之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客户如欲实际支取存款资金,则应顺延至支取日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支取相应资金,顺延的期间如果不满一个存款周期,应按照本协议第3款的规定计息。
2. 如果客户九州方圆卡发生支取业务或对外支付,导致九州方圆卡金额不足以支付相关的应付款项,客户特此授权晋中银行,整体转回已存入七天通知存款资金。
3. 对于任何一笔转入资金,如果客户在该笔资金的到期之前支取,则该笔存款资金的本周期的适用利率为支取日所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4. 本协议项下的存款服务由系统自动处理并按本协议的规定支取。
5. 本协议除非客户申请取消或者晋中银行通知客户取消自动转存服务,否则本协议始终有效。自动转存服务一旦取消,对于服务取消之前已经转入通知存款专用账户的各笔转存资金,仍享有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如果客户申请九州方圆卡销户,晋中银行有权将所有转存资金转入九州方圆卡后办理销户,该行为视同所有转存资金的实际支取。
6. 本协议有效期间,遇利率规定或相关政策变化的,上述有关利率应以晋中银行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调整公布的利率为准。
7.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晋中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客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已详细了解了全部条款,对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