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合约机协议书
甲方为申请办理合约机业务的自然人/单位,乙方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经商务批准的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现甲方申请办理乙方的终端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且同意接受乙方及乙方合作伙伴{{Current.partnerName}}(下称乙方合作伙伴)提供的套餐优惠服务(具体套餐业务以甲方与乙方合作伙伴签署的《入网协议》为准),鉴于此,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使用乙方合作伙伴提供的通信服务,服务号码由甲方在乙方系统中或乙方合作伙伴营业厅/门店自主选定,同时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终端设备的融资租赁,并完全知晓且同意乙方委托其合作伙伴代为向甲方收取终端设备的每期租金,乙方终端设备的每期租金包含在乙方合作伙伴的月套餐费用中由乙方合作伙伴一并收取,甲方自愿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包含终端设备各期租金在内的套餐费用支付给乙方合作伙伴。
二、甲方确认,向乙方申请融资租赁的终端设备及供货商完全由其自主选定,未受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的干扰或影响;同时,甲方明确知晓、理解和认可在合约期内终端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只有使用权,合约期间届满且甲方履行所有租金支付义务后,乙方将终端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三、甲方知晓并同意,该终端设备自交付之日起损毁、灭失等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但在终端设备毁损灭失后甲方应自行购买终端设备继续履行本协议,直至合约期限届满。如果终端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承诺自行按照终端设备随附保修证书申请售后服务,无需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和其合作伙伴随时查询、复制、使用甲方的单位/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卡信息),授权并同意乙方和乙方合作伙伴将甲方有关信用信息报送至相应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征信记录系统等。
五、甲方承诺自合约机开通之日起,持续在网24个月(即合约期为24个月),严格按照与乙方合作伙伴签署的《入网协议》中约定的套餐费用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承诺合约期内,不得降低月基本费额度,合约期满后,如甲方未主动申请变更套餐,则乙方及乙方合作伙伴仍按甲方所选套餐继续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合约期内,甲方不得申请停机、过户或离网,甲方不得再次参与乙方合作伙伴开展的购机送费、存费送机、存费租机等补贴和融合类优惠活动。
六、甲方承诺按所办理套餐要求及本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终端设备租金及相应的通信服务费(即月基本套餐费),且为保障正常通信,甲方缴纳的费用不得低于月基本套餐费。如甲方未及时缴纳上述费用,则乙方及其合作伙伴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但仍将依据协议约定的套餐月基本费金额按月计收甲方费用。甲方发生欠费的,每超过缴费期限一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和乙方合作伙伴支付滞纳金。
七、在合约期内,甲方违反上述各条款中的承诺,即构成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损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或乙方合作伙伴支付如下违约金: 违约金(损失)标准为终端设备结算款*剩余套餐月份/24*1.25+到期未付租金滞纳金。
八、在合约期内,如甲方构成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合作伙伴将其对甲方之债权主张全权委托乙方代为追偿,并接受乙方合作伙伴采取公告、委托代理清欠机构清收、提起诉讼、录入征信系统等方式追究违约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及其合作伙伴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